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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暗夜上演「玩命關頭」 3輛BMW尬車遭起訴!

2023-09-06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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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南投市中興新村部分道路深夜車流少,3男子駕駛BMW汽車來此「尬車」比拚直線加速,最高平均車速超過90公里,當2車上場互尬時,另1人還充當裁判,宛如電影「玩命關頭」,經檢舉查獲,3人近日遭檢方起訴。經濟部中台灣創新園區入夜後人車稀少且道路筆直,竟有3名男子趁凌晨駕駛BMW汽車比拚直線加速,遭民眾報案檢舉,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積極擴大偵辦,查獲蔡姓、陳姓、洪姓男子到案,訊問後函送南投地檢署偵辦,檢方近日依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提起公訴。根據南投地檢署起訴書,洪男、陳男、蔡男明知無故在公眾往來道路並排停車後競速行駛,足以造成往來人車通行危險,竟仍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意聯絡,於去年11月11日凌晨1時許分別駕駛3輛汽車,在南投市中興路、中研路、文獻路一帶,以時速每小時70至90公里競速行駛道路,致生公眾人車通行危險。

律師評析

一、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只須危險駕駛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只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該條所規定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

二、3男子駕駛BMW汽車,因南投市中興新村部分道路深夜車流少,來此「尬車」比拚直線加速,最高平均車速超過90公里,將嚴重危害其他公眾用路人往來道路交通之安全,已足認3男子等人行為駕車行為可能會構成已造成公路往來之危險。

法學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本文出自: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7100115.aspx(中央社 2023年7月10日)

#飆車  #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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