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玉鼎專欄

您好~您尚未登入    

國道競速!副機師自撞亡科技董座遭判4年

2022-02-23

趙常皓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案例事實

馮姓男子被控於國道1號與張姓華航副機師高速競駛又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國道1號台北交流道發生死亡車禍,張姓華航副機師駕車衝撞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當場身亡。檢警追查發現,馮姓男子當時沿國道1號往桃園方向行駛,時速達180公里以上,並與張男高速競駛;馮男行經國道南向25.2公里處時,未打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1秒內自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的半聯結車,駛入外側車道。檢方指出,張男見馮男車輛駛進外側車道後往右閃避,失控撞擊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而當場死亡,以馮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訴。

律師評析

馮姓男子坦承過失致死,否認競速。但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駕車行經南向24.8公里處ETC門架時,門架雷射測得行車時速為200公里;監視器畫面則顯示,被害人與馮男以前後跟車方式高速飆車約1公里。合議庭認定,馮男執意超速競馳、變換車道等致生公共危險的故意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擔負刑責。合議庭審酌,馮男因一時勝負心作祟而危險駕駛,罔顧自己、被害人及公眾往來安全,造成30歲的被害人當場死亡,犯後未坦承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害人自身同為本案肇事成因等情狀,判刑4年,可上訴。

相關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參考資料

https://moptt.tw/p/Gossiping.M.1615387886.A.5E0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