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與B於某日發生車禍事故,A除對B提起刑事告訴外,尚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一併提起民事侵權損害之賠償請求100萬元,刑事庭法官並裁定將該附帶民事移至民事庭審理,若A於該附帶民事移至民事庭審理之後,再追加5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則A就此追加之5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是否需繳納裁判費呢?
依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免納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於移送民事庭後,A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損害賠償之50萬元,則屬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50萬元,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