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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1

2018-10-15

江楷強

律師

【公司治理部-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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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1

前言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18年公布,20年7月施行,經過80多年的發展,根據經濟部網站最新統計,目前我國登記公司總數達到70餘萬家,其中絕大多數公司都屬於中小企業型態,而現行公司法卻將上至資本額數百億、員工數千人之上市櫃大公司,下至股東3、5人的微型企業都規範於同一套公司法制度下,難免便產生過於僵化、不夠彈性的批評。例如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置三董一監,但如果只有2位兄弟一起創業成立一家小公司,此時除了找親朋好友掛名人頭董監外,如何組成三董一監?因此為了法令鬆綁、因應產業結構轉型,蔡英文總統上台後即積極推動公司法修正,立法院隨後則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此次修法變動之條文多達148條,堪稱歷年來最大幅度的變動。

 

立法院三讀通過後,主管機關經濟部將這次公司法修正分為以下6大重點,本文即針對修正條文中較容易衍生爭議的相關重要條文,以圖表方式跟大家做基本的介紹。

公司法修正重點(1)

一、增加法人透明度

公司法修正重點(2)

公司法第22-1又稱為「洗錢防制條款」,也就是新法施行後,所有的公司都負有向政府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基本資料」的義務。且每年至少應申報一次,如資料有異動也應在變動後15日內申報。本條既然稱為「洗錢防制條款」,就是為了配合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因為許多人利用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的特性,透過成立公司,進而以公司名義從事逃漏稅、洗錢等不法行為,為了防杜這些行為,因此政府立法規定所有公司都必須定期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的基本資料」,藉此掌握公司背後實際的營運決策者,以避免有心人士透過公司組織進行洗錢、逃漏稅等不法行為。

 

這條文固然立意良善,但我們進一步思考,公司法第22-1只規定公司需揭露有文件紀錄可查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直接持股的第一層股東,卻不考慮間接持股(第二層股東),也不考慮以股權以外方式的控制關係(譬如透過契約控制),問題是,如果我要透過公司組織來進行非法行為,我一定是透過一層層的關係企業把自己隱藏起來,讓人家找不到背後具有實質控制權的股東。所以這樣的修法條文規定,根本無法掌握到背後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決策者!因此這樣的修法究竟對洗錢防制能起到多大的效用?或是只增加絕大多數安分守己中小企業每年申報的麻煩及法令遵循的成本,就有待後續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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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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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業者、股東、老闆必須知道的公司法修正重點PART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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