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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東如何轉讓其出資?公司法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或限制?(上)

2021-01-14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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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是最近一位法律顧問客戶詢問的問題,客戶A多年前與朋友共同創立「大發有限公司」,A的出資額佔公司資本總額1/5。公司多年來業務都有穩定成長,但當年共同出資的幾位股東中,難免發生理念不同而難以共事的情形,所以A希望轉讓出資額換現金,退出公司經營。

   因此詢問有限公司的股東如何轉讓其出資?公司法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或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運作、組織架構上有許多的不同,有限公司較重視公司股東間的關係,因此股東資格的轉讓有較多限制,但在組織架構上則較少規範,運作上較為彈性;相反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較重視組織架構,必須設置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且各組織都有詳細規範,運作上較為繁雜,但股份轉讓則沒有任何限制。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統計,至109年10月為止,我國登記有限公司的數量是539,204家,股份有限公司則是171,999家,因此有限公司的家數仍佔絕大多數。而有限公司大多為家族企業或股東人數單純的中小企業,自然不會希望股東組成過於複雜,因此客戶A如欲轉讓出資額,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可以有以下的做法:

一、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2/3以上的同意(公司法第111條)

      依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在轉讓出資額的時候會有不同的標準。「股東」轉讓出資額,只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董事」轉讓出資額,則需要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的同意。因為在有限公司,董事必須由具備股東身分的人才能擔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則不需具備股東身分),且董事對外可代表公司執行業務,出資額轉讓對公司會有較大影響,因此在出資額轉讓方面,相較普通股東會有更多的限制。

 

、如果不能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2/3以上的同意,該怎麼辦?

(一)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也就是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可以主張以A原本欲轉讓的同樣價格或條件,承受A的出資額。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使不同意的股東有機會阻止外人藉由受讓A出資額的方式,進入公司擔任股東,進而參與公司的經營。

 

(二)如果其他股東一方面不同意轉讓,但又不願意優先受讓,該怎麼辦?

     公司法要保障有限公司股東的利益,同時也要保障股東A可以處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公司法規定A轉讓出資額時,必須先通知其他股東,使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但如果其他反對轉讓的股東放棄該權利,自然就沒有再保障的必要,此時應允許A可以將其出資額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因此法條直接規定不同意轉讓且拒絕優先受讓的股東「視為同意轉讓」,使有意轉讓出資額的股東A,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額。

 

(三)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在符合上列規定後,依經濟部函釋,只要轉讓雙方合意即可發生出資額轉讓的效力。

     但實務上為了避免爭議,通常會簽訂「出資額轉讓協議書」等相關文件,清楚載明轉讓的價金數額、價金交付方式、稅費負擔、轉讓時間、交付相關證明文件、後續爭議處理等雙方權利義務事項。這部分因個案不同,協議書內容也會隨之不同,建議仍應向相關專業人士諮詢,才能有效避免後續爭議。

 

三、修改公司章程(包括股東姓名、出資額)

     依公司法第101條,股東姓名、各股東出資額,都是有限公司章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因此出資額依前面所述的程序,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後,因為股東及其出資額都有變動,因此公司應該配合修改章程,使章程記載與實際情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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