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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系列之ㄧ:拍攝商品的照片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2019-08-01

陳美娜

律師

【智財專業部-全方位IP佈局與專業服務】

《著作權系列之ㄧ:拍攝商品的照片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背景事實:

空姐水水工作之餘兼職做海外商品代購,在國外買了真高級公司的產品後,因為沒空將商品重新拍攝,就直接到真高級公司的網頁上下載官方商品圖片跟廣告文宣,並上傳到自己經營的代購網頁,會因為水水賣的都是真高級公司的正品就沒有關係嗎?

 

拍攝產品照片本身,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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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創作,即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之概念。所謂「原始性」係指著作人未抄襲他人著作,而獨立完成創作(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五號刑事判決參照);「創作性」則指創作至少具有少量創意,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

 

次按所謂攝影著作,係指以固定影像表現思想、感情之著作,其表現方式包含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規定參照)。又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含膠片及磁片)或紙張(如拍立得),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

 

換言之,產品照片仍需攝影者依據產品特色、色澤、形狀進行主題選擇,且於拍攝過程中,安排及調整該產品之位置及角度,挑選拍攝之一定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對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利用具一定功能之相機,立基於拍攝者之學識、經驗進行佈局、拍攝及後製成品,藉此繁複過程展現該產品,使主題更為凸顯特色,並使觀看者可由此知悉拍攝者所欲表現之本意,非僅單純將產品隨意擺佈之忠實拍攝。

 

由此可見,即便係產品照片,倘其有表達攝影者基於思想及感情所呈現最低程度之創意者,應認具原創性,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就該照片當然享有著作權!

 

簡評:

現下海內外代購的風氣盛行,許多人都想要藉由代購補貼一下旅費,大多人會直接到網路上找尋公司官方網站文宣或是商品廣告照片後,將之下載到自己的銷售網頁,並且抱持著“反正我賣的是正版的,應該不會有侵害的問題吧?”的心態,當然商品本身是正版的沒有侵權的疑慮,但是,大多數人會忽略的是,產品公司的網頁文宣或是商品圖片本身,也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

 

所以就算賣的是正品,但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獲授權的前提下,直接下載轉貼產品公司的網頁文宣或是商品圖片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有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而侵害被告的語文著作或是攝影著作喔!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五、攝影著作。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5款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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