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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明,為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草案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為使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難,且依遺囑未自遺產有所得或所得顯不相當者,草案第1149條規定修正得請求酌給遺產的請求權人;並調整請求酌給遺產的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的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
法務部指出,就其對於被繼承人的特別貢獻給予合理的評價,不僅可增加照顧高齡者的誘因,亦可兼顧各繼承人間的公平。草案第1173條明定繼承人中有對於被繼承人的事業提供勞務或為財產上給付、對於被繼承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就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或增加,為特別貢獻者,該特別貢獻的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加入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為促進遺產儘速分割,以利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並降低對司法實務的衝擊,草案第1173條之2及第1165條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規定之適用期限;並一併修正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期間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