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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是否應得他方同意?

Q: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被收養是否應得他方同意?

 

A: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子女父母之同意,此項同意權是父母固有的權利,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且本條所謂的子女,於成年子女被收養時亦須經父母的同意,不限於未成年子女。若父母已依民法第1076條之2規定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為同意時,自不必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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