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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然侮辱被害者能否請求賠償?

Q:受公然侮辱被害者能否請求賠償?

 

A: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人格價值與尊嚴,在民事責任方面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因此被害人可依下列民法請求賠償。

  1.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被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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