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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管理好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抵押權人該如何救濟?

Q:抵押人未管理好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抵押權人該如何救濟?

 

A: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受清償,而於抵押物上設定的權利,以抵押物變價後供清償債權為目的,不過抵押人仍然為抵押物的所有人,得對抵押物自由使用收益,且抵押權的設定不以抵押物交付給抵押權人為條件。

但抵押物價值減少將會影響抵押權人的利益,使抵押權人的債權難以受償,所以抵押人應有維持抵押物價值的義務,若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按民法第87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抵押人的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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