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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什麼時候消滅?

Q:抵押權什麼時候消滅?

 

A:抵押權的目的在於取得供擔保不動產之交換價值,藉以確保債權受到清償,然抵押權會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 主債權消滅

抵押權係以擔保債權受清償為目的,所以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存在或發生為前提,債權若因清償、抵銷等原因消滅,抵押權亦隨之消滅。

  1. 除斥期間經過

主債權時效經過,抵押權人仍得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1. 抵押物滅失

民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所謂法律另有規定例如862條之1第1項規定,抵押物滅失的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此時抵押權不因抵押物滅失而當然消滅。

  1. 抵押權實行

抵押權人對於抵押務實行抵押權後,抵押權為債權擔保之目的已經達成,抵押權自然歸於消滅。

  1. 混同

民法第762條規定,抵押人取得抵押權或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權及所有權已歸屬於同一人,則抵押權無必要繼續存在抵押物上,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

  1. 免除

民法第879條之1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則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此時抵押權因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責任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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