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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

Q:何謂保險契約?

 

A:在談保險契約前,我們先來了解何謂保險?保險就是一個將自己可能遭遇之風險轉嫁、分散給大眾,用以降低自己財務上損失,帶有射悻性質。保險法第一條即定義,「本法所稱保險,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而依照該定義所定之契約即為保險契約。

 

常見的保險契約當事人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1.保險人: 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

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保險法第二條)。

2.要保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

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三條)。

3.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

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四條)。

4.受益人: 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

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五條)。

 

保險契約種類依保險法第十三條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顧名思義就是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而人身保險就是以人的生命、身體、健康作為保險標的。除此之外,保險契約也可依訂約當時是否有約定賠償金額分為定額保險及損害保險,前者係損害發生時保險人則依當時約定給付賠償金額;後者乃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依被保險人所受損害給付保險金,以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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