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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再保險?

Q:何謂再保險?

 

A:所謂再保險,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有定義,「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換言之,即保險人以原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責任全部或一部,向另家保險公司投保締結保險契約,以分擔責任風險,降低損失。惟須注意的是,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兩者成立基礎係相互依存,但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契約關係。因此,原保險契約若有無效、解除、終止之效力,則再保險契約有同一之效力;但是,再保險人與原契約之被保險人並無任何關聯,是故,保險法有規定以下事項:

1.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若是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保險法第40條參照)

2.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保險法第41條參照)

3.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保險法第42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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