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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為要要式契約還是不要式契約? 保險契約是否以交付保費為成立要件?

Q:保險既為契約之一種,乃基於雙方當事人一方要約一方承諾而成立,然而保險契約其性質應為一要式契約還是不要式契約?另外,其成立是否以交付保險費為要件?

 

A:以下來分析:

 

1.參照76年度台上第595號判決「保險為契約之一種,於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並非要式行為,故對於特定之保險標的,一方同意交付保險費,他方同意承擔其危險者,保險契約即應認為成立,並不以作成保險單或暫保單為要件。」依此意旨觀之,實務上認為保險契約為不要式契約,而通說採相同立場且認為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所稱「應以保險單及暫保單為之」僅為訓示規定。惟亦有學者及實務認為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契約始成立(70年台上字第2818號判決參照)。

 

2.契約為要物契約還是不要物契約,應視保險契約是否以交付保險費為成立要件?肯定說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可見保險費之交付,為保險契約之生效要件(70年台上字第2818號判決參照),而近年實務則傾向否定立場,按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僅係訓示而非強制規定,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該交付之保險費祇係保險人之保險責任依契約約定溯及自要保人要保並繳付保險費之時點開始發生效力而已,初不因要保人預先支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提前生效(97 年度台上字第1950 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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