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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

Q:使用借貸

 

A:所謂使用借貸,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由此可知,借貸契約以貸與人當方面交付物為成立要件,因此具有要物性、不要式性,且為一種單務契約。


一、貸與人之權利義務:
1. 必須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若故意不告知,致借用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2. 借用人應負擔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
3. 借用人支出有益費用而增加借用物之價值,貸與人應償還其費用。
4. 借用人因違反保管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貸與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5. 貸與人因民法第472條之法定事由得終止契約。


二、借用人之權利義務:
1.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或物之性質使用借用物。
2.第三人非經貸與人允許不得使用借用物。
3.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4.借用人違反保管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須負起損害賠償之責。
5.借用人於期限屆滿時,應返還借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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