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律師您好:
我是某社區大樓的頂層戶的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我們大樓的管理委員會竟未經我同意,與某電信公司簽訂租賃契約書,將基地台(電信設備)架設在社區大樓樓頂空間,請問我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律師評析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依您所述,如果貴大樓管理委員會未經包含你在內之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將無線電台基地台等設備設於屋頂,違反前述條文之規定,自不生效力,他們的租約亦對你不生效力。從而,你自得請求管理委員會及某電信公司移除該基地台(電信設備),相關內容也可參照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