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X係A工程公司負責人,X並找來女友Y擔任公司會計,二人對外招攬工程行騙。108年間適逢Z剛好需要施作工程,X乃於同年11月間代表A公司與Z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X為能向Z詐取工程款,乃夥同Y製作:A公司向B公司訂購鋼材之結清帳款不實內容之銷貨明細表、X、Y二人以其手機LINE軟體互相傳送訊息,偽造LINE暱稱「甲」之人,表示甲已完成一半進度之鋼材加工,欲再向X請領加工鋼材之工程款等不實內容之LINE對話擷圖。嗣X於109年5月中旬某日,將上開二份不實文件提出交付Z而行使,致Z誤認A公司有依約辦理工程興建事宜而匯款40萬元。
法院判決
被告X以使用其手機中之LINE軟體與被告Y手機中之LINE軟體互相傳送之方式,偽造上開LINE軟體暱稱『南投簡』之人以LINE軟體與其聯繫之不實LINE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係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功能,將上開電磁紀錄傳送,而由另一手機或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前開規定之準私文書。(二)核被告X、Y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B公司銷貨明細表部分)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偽造暱稱『甲』之人與被告X聯繫之不實LINE軟體對話紀錄擷圖部分)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向告訴人詐得金錢部分)。
律師評析
實務上常見工程蟑螂,對外招攬工程假意施作,被害人雖提起詐欺告訴,其中有部分因行為人有依約施作部分工程,法院認定其未依約完工部分,屬民事紛爭、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 字第42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參照)。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何種行為該當「詐術行為」之實施,具體方式有締約詐欺(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履約詐欺(自始抱持將來不履行契約意思來訂立契約)。個案中行為人不符合締約詐欺,法院往往進一步判斷有無履約詐欺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13 號刑事判決 參照)。
另外,本件X、Y二人互傳訊息、製作不實Line對話記錄,持之行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實務上更有行為人偽造不實LINE對話截圖提出於訴訟中作為有利於己之證據使用,雖不構成刑法第165條偽造刑事證據之罪,惟已另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法學小辭典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1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項)。
參考資料
全台工程蟑螂橫行!開工後擺爛.脫產求償無門https://tw.news.yahoo.com/%E5%85%A8%E5%8F%B0%E5%B7%A5%E7%A8%8B%E8%9F%91%E8%9E%82%E6%A9%AB%E8%A1%8C-%E9%96%8B%E5%B7%A5%E5%BE%8C%E6%93%BA%E7%88%9B-%E8%84%AB%E7%94%A2%E6%B1%82%E5%84%9F%E7%84%A1%E9%96%80-042600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