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於B公司任職,月薪三萬元,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巧遇颱風來襲,台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故A於當日亦未前往上班,則B公司計算A的8月份薪資時,應如何給付A八月份之薪水呢?
律師評析
查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條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因該條文乃規定’宜’不扣發工資,而非’應’不扣工資,故實務判決多認定雇主無給付颱風假工資之義務,故B公司可扣除A颱風假未上班薪資一千元,僅給予兩萬九千元整。惟亦有實務判決認定依前開要點應給付工資者,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法規小辭典
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條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給薪)
因勞基法並無「颱風假」之相關規範,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或內部管理規則之中,以求明確,倘若未事先約定,則回歸前開揭示之原則,即勞工因天然災害無從出勤時,雇主仍應照常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不給薪)
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準此,原告於105年9月27日、105年9月28日二日颱風假並未上班,揆之前開說明,被告並無給付該二日薪資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