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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2024-02-02

胡伯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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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甲自96年間受僱於乙有限公司,於105間遭資遣,爰請求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加班費,及應提撥不足之勞工退休金等。又甲自96年間任職起至105年間遭資遣止,變更工作地點經指派分別輪流於上海工廠及浙江工廠擔任生產品質管理工作。經查,乙公司與丙(上海)有限公司、丁(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均為王,王持有乙公司與丙公司之全部股份一人股東,另持有丁公司百分之80之股份。則本件甲之年資是否合併計算?

法院判決

 甲自96年間起受僱於乙公司後,其間雖變更工作地點為上海工廠或浙江工廠,但此均屬兩造約定之工作地點,且所從事之工作均屬相同,變更之工作地點及原發薪單位丙公司與乙公司為關係企業等情,並參酌現代企業朝多角化經營,關係企業日增,為求勞動力之最大運用,連帶地使員工職務在同一關係企業內之調動日趨頻繁,因此,乙丙丁3家公司雖屬不同公司,但因屬同一關係企業下,各關係企業間縱使有就甲之薪資、工作等互相交流之情形,但乙公司仍應屬同一雇主下之同一事業單位。從而,甲主張其自96年4月14日起受僱於乙公司一節,自堪可採。

律師評析

 本例涉及勞工在雇主各關係企業間,縱使有就勞工之薪資、工作等互相交流之情形,但乙公司仍屬同一雇主下之同一事業單位,從而年資應與併計。亦即,甲係自96年間受雇於乙公司起至105年12月2日遭資遣之日止。

法學小教室

勞基法第57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所謂同一雇主,除同一法人、商業行號、自然人或同一事業單位外,應包括總機構、分支機構,或同一負責人之不同法人間、以及具有百分百控制權之海外控股公司相互之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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