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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疑酒駕肇事落跑 妻出面頂替1原因獲判無罪!

2024-01-09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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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蔡姓男子疑酒後無照駕車肇事,心虛落跑,黃姓妻子事後向警方謊稱她是肇事駕駛,結果被抓包法辦,檢方依頂替罪起訴黃婦,屏東地院卻認為檢警無法證明蔡男有因酒駕而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行為,也非刑法上所定義的「犯人」,故不成立頂替罪,判黃婦無罪,可上訴。

 蔡男今年1月間無照駕駛小客車並搭載黃姓妻子上路,卻失控撞擊路邊車輛,波及民宿圍牆,夫妻倆肇事後心虛落跑,經處理該起事故的警方通知,黃姓婦人出面向警方謊稱她是肇事駕駛,但警方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後,發現蔡男才是小客車駕駛,戳破黃婦謊言,認為蔡男無照酒駕肇事心虛落跑,才由妻子出面頂替;但黃婦辯稱丈夫沒有酒駕;檢方偵辦後,依頂替罪起訴黃婦。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婦謊稱駕車肇事而接受警方調查並製作筆錄的行為,固有不當,但檢警並無證據認定蔡男確有酒駕犯行,黃婦所隱蔽之人也非刑法上所定義的「犯人」,故難以該罪相繩,應予黃婦無罪諭知。

律師評析 

 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所謂「藏匿犯人」係指藏匿已經犯罪之人而言;又此之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故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普通法或特別法、實質刑法或形式刑法,只須其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刑,均屬此之所謂「犯人」,是刑法第164條所謂之「犯人」,應係以有觸犯刑罰法規罪名之人為限。

 本件法院調查蔡姓男子當時未有酒駕之相關確切證據,且蔡姓男子復未有因酒駕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或業經起訴而在法院審理之情,難認黃姓妻子已隱蔽刑法第164條所定之「犯人」,則黃姓妻子所隱蔽之人即非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犯人」,黃姓妻子所為即與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有間。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2024年1月2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39662

#酒駕  #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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