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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修正!

2022-11-29

趙常皓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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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前言

 民法第205條舊法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205條經立法院修法通過,總統在110年1月20日修正,並將在公布後6個月施行,也就是110年7月20日施行。新的條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除了約定利率的上限,從週年百分之20降到16外,超過的法律效果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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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請求權」跟「無效」之差別在哪呢?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判例)指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可知,舊法時代超過約定利率上限的情形,並不會導致契約無效,只是債權人沒有請求權如果債務人已經支付超過上限的利息,這部分的利息是有法律上原因,如已為給付,不能用不當得利來請求返還。

但在新法時代,超過16%的利息約定,是無效的。即便債務人已經支付,仍可以用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主張超過上限的利息沒有法律上原因(超過的約定無效),而請求返還的。

新舊法過渡時期何以適用?

 新法在110年7月20日上路以後,民法債篇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由此可知,即便是新法施行之前已經約定好的、簽過的契約,在新法上路之後產生的利息,也都適用新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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