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擔任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人以來,在眾多的勞資爭議中,雇主未幫勞工加保、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應該排得上是前三名的爭議問題了。
- 每當我們問到為什麼沒幫勞工加保?雇主通常有以下幾個解釋
(一)公司員工人數不到5個人,本來就可以不用保(理直氣壯)。
(二)員工因為債務等個人因素拒絕投保(裝無辜)。
(三)公司就是要省成本啊,每家公司都嘛這樣!(霸氣)
我們先說結論,不論各位雇主採的是上述哪一個解釋,可以肯定的是這三個都完。全。行。不。通!公司該有的罰鍰或賠償,通通跑不掉。我們以下就依相關條文規定(相關條文附於文末,請大家自行參照),分別檢視上述三個解釋為什麼行不通的原因。
解釋(一):公司員工人數不到5人,有需要加保嗎?
沒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強制加保是以僱用員工數5人為標準,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必須為員工辦理加保,如果員工人數未滿5人,則可任意加保。因此如果公司員工人數不到5人,沒有為勞工投保的確不違法。但是,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不代表就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啊,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公司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僱用人數,就應以公司為投保單位,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如果公司沒有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除了處以保險費金額10倍的罰緩,如勞工因此受有損害,公司還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解釋(二):員工因個人債務或其他因素拒絕投保,公司可以因此不辦理投保手續嗎?
依法院實務見解,勞工保險條例屬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強制保險」,與一般保險性質不同,參加與否並不是取決於勞工之意願,縱使勞工不願參加,雇主仍有義務為其投保。
如勞工違背勞保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可依勞保險條例第71條規定課予罰鍰,但如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除公司應處以保險費金額四倍的罰鍰外,如果勞工不幸發生職災等事故,縱使勞工事前已簽有切結書拒絕投保,公司仍然應依勞保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勞工之損害。所以,為勞工辦理勞保是雇主的義務,因實務上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例,公司千萬不能心存僥倖。
至於解釋(三)就更加行不通了,公司不僅無法省成本,如員工向勞保局提出申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公司將被處以保險費金額四倍的罰鍰,如勞工發生職災或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公司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到時可就霸氣不起來了!
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2款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