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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者必...

2021-02-17

洪嘉威

律師

【勞雇關係部-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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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近日一名林姓男子於雲林縣西螺市區駕車撞死流浪狗,民眾攔車理論竟遭林姓男子回嗆「畜生啦!什麼生命?」隨即開車離去。民眾於臉書社團PO文後引起網友撻伐。動保人士向警方報案並會同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現場勘察,防疫所人員表示,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開罰。

 

律師評析

    近年台灣人家中養狗、養貓者愈來愈多,對於毛小孩保護、照顧的觀念、意識也日漸抬頭,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伴隨通訊科技的普及,時有惡意人士虐待動物的新聞進入人們眼簾,此種惡意行為往往引起人們的關注與撻伐,亦為動物保護法所欲規範的對象。

    關於有心人士傷害動物致死的行為,區分行為人是故意或過失為之,動物保護法分別定有不同的規範。若為故意為之,涉及刑責,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為過失為之,則為行政裁罰,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本案中林姓男子駕車撞死流浪狗的行為,動保人士既已報案,檢警單位可能會調查,當下林姓男子主觀上究竟係故意或過失為之,藉以認定是否構成刑責,抑或是行政裁罰的問題。

    筆者亦有毛小孩,毛小孩同屬家庭的一份子,其重要性對家人而言自然是不可言喻。然而,基於尊重動物生命的立場,即便是流浪在外的浪浪(流浪動物),亦不得從事騷擾、虐待或傷害等行為。更不用說,許多浪浪是因為人們惡意棄養才流浪街頭。因此,保護動物、尊重動物的觀念不僅涉及法律責任、國家制裁的問題,更是人文、道德、教育不可忽視的議題。由衷希望大家都能尊重生命,落實領養不棄養!

 

法學小辭典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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