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A的父親以代筆遺囑進行分配遺產時,將遺產全部分給較為疼愛的弟弟B,A父過世後,B即以遺囑辦理移轉登記,距今已過了5年,A是否還能行使扣減權,請求B返還特留分?
實務上多認定扣減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性質相近,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有關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期間規定,故本案例中A知道特留分被侵害後已過了5年,其回復請求權已經消滅。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民法雖未明定扣減權之行使期間,但扣減權既係法律就特留分侵害所設救濟方法,與繼承回復請求權係以法律就繼承權遭侵害所設救濟方法,性質相近,為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安定狀態,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有關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期間規定,解為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