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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租店面、辦公室做生意,別忘了租金扣繳(下)

2022-01-03

江楷強

律師

【公司治理部-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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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我們介紹了營利事業租屋,依法應扣繳稅金、申報的相關規定,文末並提出三個問題:

1.是不是任何金額都要扣繳?(如公司租2,000元車位,也要按月扣繳200元並製作繳款書、匯款200元給國庫?)

2.實際上應如何計算扣繳金額?

3.房客扣繳的義務,會因為房東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而有不同嗎? 

 

本篇文章我們就針對這三個問題一一說明:

1、是不是任何金額都要扣繳?

不是。

政府也擔心如果每月租金不高,每次扣繳的金額太少卻要製作一堆報表,會太過擾民,所以財政部又在所得稅法的授權之下,另外訂了「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其中第13條規定如果房客每次應扣繳的稅額不超過2,000元(也就是每次給付總額小於或等於2萬元),可以不用扣繳。

 

2.實際上應如何計算扣繳金額?

舉例來說:

小美向房東王太太租了一間店面開設「美美服飾店」,這時房租怎麼談就很重要了。

如果房東開價房租6萬,小美就必須先問清楚,這房租6萬元到底有沒有含稅?也就是每月依法應扣繳的10%,到底是由房東王太太自己負擔?還是轉嫁由房客小美負擔? 

如果是王太太自己負擔(租金含稅),小美每月必須自租金內扣6,000元(6萬×10%),只匯款54,000元給房東王太太。

 

相反的,如果是轉嫁由小美負擔(租金不含稅),也就是房東王太太要「實拿」租金60,000元,應扣繳的稅款則由小美負擔,那麼依照財政部解釋,扣繳的稅款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https://reurl.cc/XlorzE)。所以小美每月含稅的房租會變成68,267元,計算及說明如下:

(1)如以百分比的概念來說,「租金總額」的10%為應扣稅額,那麼也就是

「租金總額」的90%應付給房東。而房東要求實拿6萬元,也就是「租金總額」×90% =6萬,反推「租金總額」就是66,666元(6萬÷90%= 66,666)。

 (2)計算出「租金總額」為66,666元後,再以66,666元×10%扣繳稅率,即

可得出每月應繳稅款為6,666元。

 (3)所以小美向房東王太太承租店面開設服飾店,如果約定「租金含稅」,那

小美就必須每月除了繳納6萬元給房東,還必須另外負擔6,666元的稅款。 

如果小美沒有依法扣繳房租、製作扣繳憑單,依照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國稅局除了限期要求小美補繳稅款、補報扣繳憑單,還會另外裁處罰鍰。

 

3.房客扣繳的義務,會因為房東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而有不同嗎?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13-1條規定,答案是「不一定」(稅法的文字太過艱深,本文直接整理重點,以下有附上條文內容可自行參閱):

(1)如果房東是個人,那房客一定要扣繳。

(2)如果房東是營利事業,「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那就不用扣繳。

(3)如果房東是營利事業,「沒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那還是要扣繳。

 

看完上面的說明可以知道,現行稅法的規定就是為了公共利益,所以強制要求所有承租店面或辦公室做生意的公司行號,都要當國稅局的查稅小幫手,這樣國家才能夠即時獲得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確實掌握課稅資料。不論合不合理,既然法律這樣規定,我們小百姓也只能遵守了。 

因此公司行號在簽訂租約時,除了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外,就租金的部分,一定要先具體試算租金及稅額,並詳細記載於租約內,以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相關條文參考: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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