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案例事實:
勞工薪水為每月28000元,而雇主以基本薪資23800元為該名勞工投保勞保,是否同時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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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依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規定,實務上認須為「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後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而依勞保條例第10條第3項、第72條第3項規定,勞保局承人員對於投保單位申報之員工薪資金額,有查核之權責,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記載,雇主投保薪資正確與否,尚有待於勞保局之查核,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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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勞工保險條例第 10 條第3項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