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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燒新聞放大鏡】收不到費用,保母重摔9月大女嬰

2017-05-02

賴威平

律師

【 刑事法律部-企業經營刑事責任風險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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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陳婦去年因江姓女嬰哭鬧不休,陳婦抱著女嬰一再安撫無效,因為忙不過來,又想到有托嬰的父母遲繳費用等問題,一時情緒失控,將女嬰從105公分高的地方往地面拋下,女嬰後腦著地。醫師緊急為女嬰開刀取出腦部血塊,撿回一命,但女嬰因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合併急性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等重傷害,出現吞嚥困難、肢體動作障礙,並診斷為虐待性嬰兒搖晃症候群。

 

法學小教室

近來社會層出不窮,所謂無良保母虐嬰事件,保母對所看顧嬰孩之虐待方式,有的手段之殘忍,甚至把嬰孩當沙包毆打,往往令人看得不捨與心疼,為何如此幼小生命,竟須遭受如此之痛苦對待。常常是「寶寶心裡苦,但寶寶無法說」,被害人因是嬰孩,故無法正常言語表達被虐經過,常常導致受虐狀況被發現時,均已十分嚴重。

 

本案之陳婦因情緒失控使女嬰因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合併急性腦水腫、雙側視網膜出血等重傷害,實已造成女嬰身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而構成刑法上之重傷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10條第4項 (重傷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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