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簡稱 RJ ,又稱修復式正義)是對因犯罪行為受到最直接影響的人們,即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相對於以刑罰為中心的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並賦予「司法」一種新的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
二、目的:
(一)協助被害人、加害人及雙方家庭、社區(群)進行充分的對話,讓當事人間有機會互相陳述、澄清案件事實、聽取對方的感受、提出對犯罪事件的疑問並獲得解答。
(二)讓加害人能認知自己的錯誤,有機會主動向被害人、雙方家庭及社區(群)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並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之正向轉變,以改善自己與家庭、被害人及社區(群)之關係,俾助其復歸社會。
(三)提昇加害人對修復與被害人間關係的自信與動力,協助其啟動再整合之重建機制,並降低其再犯罪之機會。
(四)尊重被害人在犯罪處理程序有公平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被害感受與直接詢問加害人,並表達他們的需求及參與決定程序。
(五)透過對話程序,讓被害人得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且能進一步了解加害人,而減少因被害產生的負面情緒。
(六)提供一個非敵對、無威脅的安全環境,讓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群)能完整表達其利益及需求,並獲致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以達到情感修復及填補實質損害。
三、挑戰與困境:
- 以修復司法解決複雜之社會問題似乎落入華而不實之俗套。
- 僅能適用於較不嚴重之財產犯罪類型,是否適用較嚴重暴力犯罪,有許多不同意見的論爭。
- 修復司法存在著是否出於自願參與問題。
- 社區界定與社區代表的遴選問題,社區如何界定與誰能代表社區?
- 三方權力失衡的問題。
- 法網擴張問題,即一項新制度或新政策,在其社會控制傘下,將有更多人會被涵蓋進去。
- 最大挑戰是如何調和加被害人間的需要及社會正義,以降低彼此衝突及對社會的影響。因傾向被害人需求,會造成處罰嚴厲及忽視加害人,增加再犯可能 ; 過度注重加害人需求,則可能漠視被害人需求,不利被害人復原。
在台灣修復式司法仍有一條漫長的路要走,不論是專業人員的招募培育或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間需求如何取得平衡,都是一項很大的挑戰。面對案件中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促進者需要花很多時間與之對談,了解雙方的心理狀態,過程當中要承受許多負面情緒,若沒受過訓練,未有足夠堅強的心理素質,很容易被案件影響。因此地檢署很需要心理諮商師加入,讓修復式司法的推動更順暢,在經費上也需要政府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