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國巴黎發生7起連環恐怖攻擊震驚全球,法國總統歐蘭德於恐攻當日隨即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關閉國境。
法國在巴黎恐攻當天實施緊急狀態,賦予警察搜索和拘押嫌犯更大的權力。總統歐蘭德周一再申請延長3個月,眾議院昨表決通過,料再於參議院通過後,即可生效延長至明年2月。
那麼什麼是緊急狀態呢?
在我國有甚麼相應措施?
又應由何人宣布?
所謂緊急狀態是指一個國家陷入或即將陷入危機,有可能會影響國家的發展及存亡,由國家元首使出超過平常法治範圍的特別措施。所謂的危機的代表如外國武力攻擊、內戰、暴動、恐怖攻擊、大規模災害等。
在我國,依憲法第39條及第43條規定,總統有權依法宣布戒嚴及緊急命令。我國憲法規定賦予總統宣告戒嚴權及發布緊急命令權,係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法理而生。因當國家面臨重大危難或國家得否存續之重大事件時,必須賦予總統代表全體國民採取緊急應變之權宜措施。
惟總統於宣布後,依法仍須經過立法院之追認,並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之。
憲法第39條(總統宣布戒嚴權)
總統依本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憲法第43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