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刑法上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公務員若違反保密義務,其影響國家公共利益或對於行政目的的達成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基本上洩漏之事項是否屬機密,應以洩漏之影響作判斷,著重對國家公共利益之影響。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予以論罪科刑。
所謂洩漏,係指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且洩漏之方法並無限制,以公開或秘密方式進行均可,如張貼公告、公開提示、秘密傳閱、透過科技設備傳輸、口頭或電話告知等,重點在於使應屬秘密之內容,讓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而所謂交付,即將應秘密之物移轉予他人管有,交付之方式亦無限制,親自交付或託請他人交付均可,重點在於使應秘密之物移轉予不應持有者之管有。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