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教舞教上床 救國團老師嘿咻國一少女 返回列表 教舞教上床 救國團老師嘿咻國一少女 2016-01-21 案例事實 一名家住新北市的13歲國一少女,去年暑假報名參加救國團舞蹈班,認識30多歲的許姓舞蹈老師,她迷戀老師的風采與老師越走越近,竟跨越分際和老師談戀愛,還把老師帶回家中教舞,兩人從客廳跳進房間,發生性行為。少女之後將「轉大人」的經驗與朋友分享,消息傳到少女母親耳裡,事件才曝光。老師到案後坦承與少女發生兩次性關係,強調雙方你情我願,不清楚少女年齡,但檢察官調查發現,少女在填寫報名表時就清楚記載13歲,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起訴這名老師。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身為老師居然對不知世事的國一女學生升做出踰矩的行為,雖後坦承雙方為你情我願情況,但以法律觀點來說對於年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以強制以外之其他手段而對之為性交者,本法鑒於被害人之稚齡,尚無充分為性行為自主決定之發育,乃定專條於刑法第227條第1項,予以特別之保護,學理上稱準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上,準強制性交罪之性交行為,雖不以得被害人承諾為必要,但須限於未使用強制手段之方法始足當之,倘所施者達於強制性交行為之程度評價,即應逕論以第221條所定之強制性交罪。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27條第1項 (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16-03-02 狎1歲女po噁照「鬼父」亂倫遭訴 2016-01-15 國三女請吃喜餅 害新婚夫法辦 2016-01-06 無恥鄉代 慶功宴完性侵女看護 2015-12-10 7旬老翁性侵女清潔工 掏1千元下跪求饒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