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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舞教上床 救國團老師嘿咻國一少女

2016-01-21

  • 案例事實

      一名家住新北市的13歲國一少女,去年暑假報名參加救國團舞蹈班,認識30多歲的許姓舞蹈老師,她迷戀老師的風采與老師越走越近,竟跨越分際和老師談戀愛,還把老師帶回家中教舞,兩人從客廳跳進房間,發生性行為。少女之後將「轉大人」的經驗與朋友分享,消息傳到少女母親耳裡,事件才曝光。老師到案後坦承與少女發生兩次性關係,強調雙方你情我願,不清楚少女年齡,但檢察官調查發現,少女在填寫報名表時就清楚記載13歲,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起訴這名老師。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身為老師居然對不知世事的國一女學生升做出踰矩的行為,雖後坦承雙方為你情我願情況,但以法律觀點來說對於年齡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以強制以外之其他手段而對之為性交者,本法鑒於被害人之稚齡,尚無充分為性行為自主決定之發育,乃定專條於刑法第227條第1項,予以特別之保護,學理上稱準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上,準強制性交罪之性交行為,雖不以得被害人承諾為必要,但須限於未使用強制手段之方法始足當之,倘所施者達於強制性交行為之程度評價,即應逕論以第221條所定之強制性交罪。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27條第1項 (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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