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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三女請吃喜餅 害新婚夫法辦

2016-01-15

  • 案例事實

      新竹一名十八歲男子與十五歲少女交往發生多次性關係,去年底雙方家長同意小倆口共結連理,少女帶喜餅到校分享,還向閨蜜透露房事,怎料老師獲知後報警,導致準新郎因妨害性自主遭送辦,少女急得大哭:「我不想告我老公」,丈母娘也破口大罵:「我都同意讓她嫁了,警察管這麼多!」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本件案例,雖說此小倆口均屬自願,卻已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年齡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非強制手段對其為性交者,稱與幼年男女性交罪。本罪之成立,除年齡要件不同外,均比照準強制性交罪之要件。惟雙方經家長協調後已達成和解,適用民法第736條,且家屬已向檢察官求情,盼能給緩起訴機會。

 

何謂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得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也就是說,縱使被告犯罪證據嫌疑充足,具備法律上的構成要件,仍承認檢察官具有不提起公訴的裁量權。

                   
  • 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 (緩起訴之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條(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民法第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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