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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鄉代 慶功宴完性侵女看護

2016-01-06

  • 案例事實

      真是無恥!花蓮縣富里鄉民代表陳振富,去年七月趁著酒意性侵鄉內一名印尼籍女看護,女看護因擔心違反伊斯蘭教戒律會遭監禁,不敢報警,未料去年底陳連任鄉代開慶功宴,隔天又指侵女看護得逞,女看護終鼓起勇氣報警,陳竟辯稱兩人是「情慾高漲」。法院審理後認為他毫無悔意,重判七年七個月徒刑,但因尚未定讞,陳仍不會被免職。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本件案例,身為鄉民代表為謀逞一己慾念,挾其氣力優勢,強制性交,戕害該女子身心發展甚鉅,更可能導致該女子日後須生活於此陰影中,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行為可議,惡性非輕,且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竟稱是出於兩情相悅,漠視該女子之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法益,犯後態度惡劣,未見悔意,不宜輕縱。且其2次對該女子強制性交,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已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刑法第51條第5項(數罪併罰)規定。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51條第五項之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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