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新聞解析 網售未經查驗國外食品 食藥署開罰! 返回列表 網售未經查驗國外食品 食藥署開罰! 2023-02-02 前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表示,網路賣家在網站刊登販賣國外食品,若未依法申請查驗及申報相關資訊,最重可罰新臺幣三百萬元、命停業一定期間甚至廢止公司登記或食品業者登錄。 新聞來源 法學小教室 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2月27日FDA食字第1119047265號釋示,行為人如果已經完成國外食品的輸入行為,又有刊登廣告而想對外販賣的行為,就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而行政罰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未區分既遂或未遂,行為人若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就應受到處罰,不會因為是否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區別,行為人是否在著手後終止違規行為,也不會影響法律適用的結果。 食藥署說明,若業者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相關資訊,逕於國外輸入食品,並於網路拍賣平台上販售,可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情節重大者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的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的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Share this : 其他文章 日期 標題 2023-04-24 【修法新訊】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 2019-01-29 證交法修法-上市櫃公司員工薪資強制揭露制度! 2017-03-06 【洪嘉威律師解析】COMEBUY被爆工時轉移、規避加班費 2016-11-03 互毆案件的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 2016-07-06 罵「你這個垃圾」 法官:負評應容忍判無罪 × 律師介紹 專攻領域 一般民商事件, 刑事事件, 仲裁事件, 保全程序事件, 契約撰擬 建築工程事件, 公司事件, 證券 學歷 日本慶應大學法學部研究 日本名城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年6月1日迄今)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0年1月1日迄今) 專利代理人(2002年8月14日迄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2002年12月10日迄今)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2003年1月28日迄今) 2010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委託研究計畫「債務清理法草案之研究」計畫協同主持人 2007年11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委託研究計畫「委託規劃『銀行清理作業』」首席研究員 2006年1月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企業併購法之法制檢討委辦計畫」共同計畫主持人 2005年經濟部委託研究計畫「研擬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草案委辦計畫」計畫主持人 2002年4月經建會委託研究計畫「公營事業結束營業或破產時之善後問題研究」研究顧問 大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1987年6月1日~1997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1979年3月1日~198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