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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拒絕證言權?
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然而,社會上某些關係間因具有特別的社會價值,因此基於人性及政策考量,法律乃賦予拒絕證言權。拒絕證言權一般可歸納為 #因公務關係應保守秘密、#因業務關係有保密義務、#與自身利害有密切關係、#與訴訟當事人有特殊之親屬身分關係 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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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小辭典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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