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lysis新聞解析

您好~您尚未登入    

【立法新訊】109年12月1日起,三大交通新制上路

2020-11-27

立法動態
為了保障父母接送小孩安全,接送7歲以下兒童臨停黃線,不受3分鐘限制
交通違規案件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
另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罰責,最高可開罰1萬8千元。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以往沒有特別針對貨物掉落制定罰則,而是用屬於惡臭 、滲漏、飛散等來開罰4500元到6700元,新規上路後一般道路貨物脫落可罰9000元,高快速道路可罰1萬2千元;危險物品致人上傷或死亡最高也可以罰到1萬8千元。
 
 
 新聞來源
法規小辭典
第 55 條(本條生效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01日)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