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小教室
鑒於去(一百十二)年科技公司大火案,造成重大傷亡,突顯業者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危險物品或對危險物品數量、配置圖說等申報不實情事。為強化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此次修法將違反現行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處罰,由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為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俾利主管機關依個案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
此外,本次修法採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併行制,現行規定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能裁罰,管制效果不足,修法後可直接處罰並同時命改善或申報,加強促使工廠依法申報之效果。又考量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後,尚有子法修法及地方政府宣導等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故同時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