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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諮詢
第一條 諮詢方式
本所之法律諮詢服務,依諮詢項目之不同,分為預約律師現場諮詢服務,及線
上免費諮詢服務,分別由律師及法務專員提供專業化之法律意見諮詢。
第二條 案件處理優先順序
同一時段內,如有數案件須同時諮詢,本所以預約律師現場諮詢者為優先。
第三條 諮詢程序
預約律師現場諮詢者,得藉由本所網站傳送諮詢表單預約諮詢,或於本所上班時間電洽預約時段,並於線上填妥相關資料,經本法所專員確認身份後,始完成法律諮詢之預約。
線上免費諮詢者可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所法律諮詢專線04-2371- 0511。
第四條 諮詢範圍
本所法律諮詢僅依個案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如另有訴訟、非訟案件之處理、代為撰狀、存證信函、律師函、契約書或其他訴訟文件等之書類,依後續之服務內容另行收費。
第五條 諮詢資料之保護
諮詢者向本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必要資料與諮詢內容(下稱諮詢資料),僅限於該特定目的必要之時、地及對象等範圍內,處理及利用。本所留存之諮詢資料,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但有其他依法令規定或是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 配合司法單位合法之調查。
- 配合政府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 基於善意相信處理或利用諮詢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 諮詢者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可能損害或妨礙本所業務運作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本所研析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
- 經本所認定處理或利用諮詢資料係為維護本所權益所必須者。
- 經諮詢者本人之同意。
第六條 不提供諮詢之情形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法律諮詢服務:
- 申請諮詢之程序違反規定者。
- 對於已承辦並結案之諮詢案件。
- 單純法律條文之註釋。
- 法律資訊之蒐集。
- 非關個人且屬公共事項或時事評論之法律意見。
第七條 外文書件之諮詢
外文書件之法律諮詢,於諮詢前請先行準備中文版本或先行提供文件予本所審核。
第八條 公告實施
本規定不定時更新,並公告於本所網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