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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如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或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後,即可進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透過法院用查扣變賣債務人財產的方式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但如若金錢債務實際上已為清償,或是對方持偽造的本票呢?此時債務人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
 
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也就是拍賣程序結束核發換價命令前,債務人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救濟,並視情況提供相當擔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程序,釐清債權債務關係或是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法學小辭典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4-1 條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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