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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加重事由─對公務機關

Q: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加重事由─對公務機關

 

A:依照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360條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立法理由為政府機關的電腦系統被入侵後,往往造成國家機密或個人資料外洩,甚至可能影響民眾生命或身體之安全,因此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
由於政府機關之電腦系統被入侵後,往往造成國家機密或個人資料外洩甚至可能影響民眾生命或身體之安全,因此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增訂第361 條。基此,刑法第361 條所欲規範者,係指即行為人無故以電腦程式入侵或干擾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始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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