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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擄人勒贖罪?

Q:何謂擄人勒贖罪?

 

A:依照刑法第347條第1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者,成立擄人勒贖罪。

 
所謂「擄人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使被擄者失去行動自由,並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有勒贖的不法意圖,並且要令被擄者的親友提供金錢以贖取被擄者之生命或身體自由。

 
例如革魯為了向團團要錢,將團團的女兒圓仔綁架,帶到深山的工寮後,要求團團付贖金500萬以換取圓仔的生命或身體自由,此時革魯主觀上有勒贖的意圖,客觀上革魯以強暴的方式,使圓仔失去了行動自由,並移置於革魯的實力支配之下,要求圓仔的父親團團提供金錢以換取圓仔的身體自由,革魯成立擄人勒贖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527號
按刑法上所稱擄人勒贖,係在主觀上具有勒贖之不法意圖,客觀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使被害人離開其原來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令被擄者之親友提供金錢或其他財物以贖取被擄者之生命或身體自由,因此在手段行為上具有妨害自由之本質,但在目的行為上,則具有恐嚇取財(或得利)行為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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