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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業務侵占罪?

Q:何謂業務侵占罪?

 

A:依照刑法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侵占罪的話,成立業務侵占罪。

 
所謂「業務」,指的是我在社會上基於我的職業,在社會生活中打算持續執行一段時間並且反覆執行的事務。例如建築工人每天上班建築房屋、工讀生在餐廳每周固定上班兩天收銀、端盤子。

 
例1:建築工人巴布將其平時建築房屋所使用的工具據為己有,因為該工具是巴布因為業務所持有,巴布對於該工具犯侵占罪,巴布就會成立業務侵占罪。

 
例2:餐廳工讀生小明將顧客點餐結帳時所收到的錢據為己有,因為該金錢是小明因為業務所持有,小明對於該金錢犯侵占罪,小明就會成立業務侵占罪。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行為人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047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9年台上字第8075號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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