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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債權時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字第 10500522502號

小編說故事

  天龍國柯氏元年中央政府為肅清朝廷風氣,人事大舉異動,候補知縣包星星臨危受命,聘用有為弟弟為衙門特派駕駛走馬上任,有為弟弟本為地痞一介小流氓,忽然之間受聘特派駕駛不勝感激,任職期間任勞任怨全年無休,然因礙於政府經費捉襟見肘,除基本薪資外始終未發給加班費。

 

  不料柯氏三年,包星星突遭拔除職位,有為弟弟亦連帶遭新任知縣解聘,為籌措返鄉旅費,有為弟弟遂向政府主張給付任職特派駕駛三年間之全部加班費。

 

  問:有為弟弟之請求有無理由?

 

函釋要旨

  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請求權時效5年之規定(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03.27(89) 局企字第 006132 號書函與說明意旨未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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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考量工友未休假加班費係按年結算,爰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 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函釋全文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7946.00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8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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