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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加重誹謗罪?

Q:何謂加重誹謗罪?

 

A: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加重誹謗罪。指摘係指就某種事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係指就某種已被披露揭發之事項加以傳播轉述之行為。指摘或傳述之行為方法無任何限制,不論以言詞或行動為之均不影響誹謗罪之成立,且不以公然必要。

 

由於誹謗罪的保護法益是所謂的個人外在名譽,所以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該具體事實須足以有害他人名譽,至於他人名譽是否真受影響或該具體事項是否屬實則非所問,其次,不以行為人對被害人指名道姓為必要,但須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

 

另外,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行為人只要對於自己所為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散布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縱使行為人所指摘、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實務見解: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大法官第5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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