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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老闆應該付薪水嗎?

Q: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老闆應該付薪水嗎?

 

A:本問題的爭點在於,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而在雇主的責任範圍內?

實務上對職業災害的認定範圍,多半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時所受之災害」。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即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因此,上班途中遭遇車禍之傷亡,原則上應屬職業災害,而屬雇主之責任範圍。


而雇主應給付勞工職業傷害補償適用範圍則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依傷亡情況之不同,於必需之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工資,及一次性給予之殘廢補償、喪葬補償、死亡補償等之範圍內負有補償責任。



法規小辭典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9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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