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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區別

Q: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區別

 

A: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區別標準,其關鍵在於是否發生「法律效果」。所謂「法律效果」,指的是於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對於相對人的權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或發生、變更、消滅一定的法律關係,或對法律關係有所確認。

 

是否發生法律效果,必須從行政機關表示於外部的客觀意思來認定。若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意思表示,有准駁的意旨,且對相對人的權益已發生影響者,此時已經發生法律效果,此時行政機關所為就是「行政處分」;若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意思表示,只是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未對人民的請求有所准駁,此時對相對人的權益並沒有發生任何影響,並不發生法律效果,所做的行政行為雖然含有「知的表示」,但因為不具有規制作用,此時行政機關所為並非行政處分,而是「觀念通知」。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區別實益在於相對人只能夠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而不能夠對「觀念通知」提起行政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68號行政判決

行政處分必須是行政機關所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亦即所為之法律行為須對於相對人之權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或發生、變更、消滅一定之法律關係,或對法律關係有所確認,至於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式如何,則非所問。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謂:「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即闡釋斯旨,因此,行政機關僅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未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則因該項敘述或理由說明不生法律上之效果,所為行政行為雖含有「知的表示」,但因不具有規制作用,此即一般學理所稱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反之,若行政機關所為之意思表示,有准駁之意旨,且對相對人之權益已發生影響者,即難謂非行政處分。至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是否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則應就行政機關表示於外部之客觀意思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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