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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清償期之債權,消滅時效何時起算?

Q:未約定清償期之債權,消滅時效何時起算?

 

大雄因小叮噹故障需要維修而向小夫借款50萬元,當下兩人並未約定何時應返還,而事後小夫也因家裡不缺這點小錢而一直未要求大雄還錢,孰料,經過15年後,小夫因經商失敗而家道中落,小夫才想起大雄還欠他50萬元,因此要大雄還錢,而大雄則抗辯經過15年時效已消滅,所以毋庸返還。試問:誰主張有理?

 


A: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於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乍看之下大雄的主張似乎有理,然而在民法第478條中亦規定,「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此時,該15年的請求權時效應「自借款時」起算還是「催告後期限屆至時」起算呢?
雖有主張認為民法第478條所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係給予借用人一個月之恩惠期間,僅為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之起點,與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並無必然關連,惟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中對此採後者看法,認為須貸與人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於該催告所定期間屆滿後,其消滅時效始開始進行。
因此若採民事庭會議之見解,本案例中,大雄並不得主張15年時效已消滅而不還錢,反之,小夫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大雄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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