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總則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電線走火導致自己工廠燒燬,成立什麼犯罪? 何謂恐嚇罪? 保證人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上字第276號】 【司法院釋字第754號】一張進口申報單逃漏多項稅捐之併合處罰─合憲! 何謂免責函?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