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刑事法類 刑法總則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何謂從新從輕原則? 對有人住的房子放火,成立什麼犯罪? 消費者嗣後終止讓與而導致人數不到20人,消保團體還能繼續訴訟嗎? 器官能成為買賣交易的客體嗎? 委任與借名登記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