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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死亡宣告

Q:何謂死亡宣告

 

A:為了防止失蹤人之生死不明導致其權利義務處於無法確定之狀態,對於利害關係人及整個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因而立法者制定了死亡宣告這個制度,讓失蹤人失蹤年滿一定期間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按民法第8條可知有三種法定期間:
1. 一般失蹤人:失蹤滿7年
2. 失蹤人為80歲以上之人:失蹤滿3年
3.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特別災害終了滿1年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失蹤人已為死亡宣告,但實際上尚未死亡,因死亡宣告係終結該失蹤人以住所地為中心之原有(宣告以前)的私法法律關係,是故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侵權能力均不受影響。再者,死亡宣告僅為推定之效果,因此失蹤人亦得以反證推翻,恢復原有財產上或身分上法律關係(具溯及效力)。


在此有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
(1)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確定前的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撤銷死亡宣告的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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