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民法總則篇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Q: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A: 所謂監護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經法院宣告後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而言。 所謂輔助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法院宣告後而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受輔助宣告之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外,為民法第15-2條所列之情事者,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Share this : 其他QA 受脅迫或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能撤銷嗎? 何謂通謀虛偽? 限制行為人能獨立營業嗎? 何謂意思能力、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責任能力? 什麼是消滅時效?關於各請求權之一般消滅時效與短期消滅時效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