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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Q: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A:

所謂監護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經法院宣告後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而言。


所謂輔助宣告,係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法院宣告後而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受輔助宣告之人除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之外,為民法第15-2條所列之情事者,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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